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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10-28 08:58:35 来源:凤凰网浙江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在农林部门新划转职能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1.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杭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查处的首例农林类新划转职能违法案件。


(相关资料图)

案情描述

2022年6月1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接到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涉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会同农林专家开展现场调查。一是运用无人机、测绘工具对移交线索涉及的建设活动现场进行立体式勘验,查明该建设活动为某跨富春江通道工程,建设工程全长3070米,在建过江隧道、江南江北隧道工作井、亲水平台等。二是查阅富阳区风景名胜区划定的有关资料,根据“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及相关详细规划,富春江沿线陆域1000 米内为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对照现场勘验结果,确定该工程位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三是会同区林业水利局开展会商,明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等相关规定,该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浙江省林业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公司未经批准即于2020年6月开始在富春江江北江南两端进行通道工程建设活动。经调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认定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存在未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内实施跨富春江通道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

通道项目建设情况

风景名胜区红线图

处理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3日进行立案查处,6月21日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处罚款人民33.2万元,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由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2022年8月16日,该项目通过浙江省林业局审批。

典型意义

依法履职,精准查处本案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后,杭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查处的首例农林类划转职能案件,查案过程中运用无人机侦查、精密测绘等技术手段,体现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依法查处、精准打击的工作能力。

分工协作,建立机制。执法事项划转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协作不畅等问题。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农林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在证据材料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等多个执法核心环节开展有效合作,为今后办理划转事项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

坚守底线,违法必究。富春江两侧一定范围内属于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明令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坚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和绿色发展的底线。

2.金华市浦江县某工程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案案例特点

本案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两部门联防联动,合力办理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4月初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在仙华山风景区内开展例行巡查,发现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杭温铁路山星岩隧道路段穿越仙华山风景名胜区,施工过程涉嫌违法。2022年4月8日,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两部门立即启动跨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经查,该公司承建杭温铁路山星岩隧道路段,为缩短工期,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仙华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建设斜井(辅助坑道)一座,斜井及配套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约0.81公顷。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涉嫌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6日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罚款21.8万元整。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对仙华山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浦江分局第一时间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协商,该公司自愿承担仙华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占用土地的生态修复责任,目前已完成方案编制,计划在杭温铁路项目投入使用前完成修复。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自然资源部门主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承担新划转行政处罚职责,两部门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优势,在巡查监管、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立案查处等环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违法行为的查处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该案件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了实质性破坏,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环境违法“双责同查”,实现了“应赔尽赔、应启尽启”,是环境监管从“小环保”到“大生态”的有效实践。

3.温州某检测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案例特点

该案是温州市贯彻《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查处的首例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2年9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服务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某检测公司有三份检测报告存在异常,报告中登记的悬浮物检测仪器S017现场插电后无反应。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8月1日以后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所登记的检测仪器S017,与原始记录中登记的检测仪器S006不一致,且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也未找到S017和S006的使用记录。执法人员随后对检测仪器S017进行检查,发现该仪器已损坏无法使用,但检定证书尚在有效期内;而实际使用的检测仪器S006可以正常使用但是检定证书已过期失效,其测定的数据是无效数据。该公司涉嫌检测报告造假,鹿城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专家发现案件线索

执法人员研讨案情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并对其处五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一、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用好省条例,关键在于依据省条例严格执法监管。该案件系省条例实施后,温州市首例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有力践行“以最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二、借助专业力量提升执法效能。温州市制定《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试行办法》,遴选生态环境各领域专家建立专家库,为环境执法、行业监管、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该案件就是由专家发现线索,执法人员在专家指导下进一步调查锁定证据,是借助专业技术力量辅助执法,有效发挥专家库作用的典型案例。

三、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近年来,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发展迅速,也伴生出秩序紊乱、重价轻质、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问题。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不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引导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规范从业,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营商环境。

4.嘉兴市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并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后,嘉兴市生态环境系统查处的首例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并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9月15日,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某排污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显示运维人员于8月2日、9日、23日分别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但进一步调阅排污口视频监控发现相应时间段并无人员对pH仪电极探头进行检查维护,疑似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护工作。

接到违法线索后,平湖分局于9月16日对该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排污单位委托嘉兴市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开展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护。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7.2.1及7.2.4要求,每7天至少要进行 1 次现场维护,检查pH仪电极填充液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电极探头进行清洗。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开展调查询问,查实该服务机构在8月2日、9日、23日进行现场维护时,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pH仪电极探头开展检查、维护。通过现场查阅在线监测台账资料,执法人员还发现运维人员在上述3个日期的维护记录表登记“已完成pH仪的现场检查并使用蒸馏水清洗pH玻璃电极表面污垢”,涉嫌伪造pH仪检查、维护记录。

处理结果

该服务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拟没收该服务机构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千元罚款,对现场运维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深入学,精准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组织全员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精准打击的能力。

聚合力,提效能。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引入第三方监理单位辅助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工作。第三方监理单位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上报,拓宽了非现场手段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守底线,护公平。《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了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营造生态环境服务领域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关键词: 生态环境 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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