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很多朋友都知道“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它又称“人质综合征”、“斯德哥尔摩效应”等,指的是受到恐吓和迫害的人对恐吓和迫害者产生了相信、服从、依赖甚至同情、怜悯等情感,两者的关系是恐吓和迫害者是强势的一方,受恐吓和迫害者是弱势的一方,后者视前者为强者或者说领导者,前者是后者为受支配者,因此后者往往会完全听命于前者,那么前者通常就会对后者为所欲为,甚至有时候后者还会反过来帮助前者。
去年11月28日,身负7案的“杀人魔女”劳荣枝落网,从那个时候开始劳荣枝案就备受关注,今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开庭审理,可能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此女利用了“斯德哥尔摩效应”来为自己辩护,虽然她没有明说“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一词,但庭审中她表示是因为被法子英胁迫才成为重犯的,称法子英以她的名誉和她及她的家人的生命为要挟,迫使她去做犯法的事情,以她为诱饵勾引男性作为人质进行抢劫和敲诈勒索,之后再杀害,1996~1999年的两年多时间中,两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共同杀害了7人。而且法子英对他毫不怜惜,迫使它去夜店坐台,还导致她多次堕胎,有时堕胎当天还强行占有她,说的是相当可恶,而且说法子英伏法之后她相当高兴,觉得是警察为民除害了。
劳XX的话语想表达的意思很明显,就是她是被胁迫的,法子英是相当凶恶没人性的,那段时间中她不得不服从法子英去做犯法的事情。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犯案的过程中,她的表现是否属于“斯德哥尔摩效应”,虽然不会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因素,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在全球大部分国家中,“斯德哥尔摩效应”并不会作为一种非正常人的征状左右成年人案件的判决,但是会作为案件判断的参考。
按劳XX所讲的说法,她肯定是被迫服从法子英的,但是判案讲究的是证据,不会只采信一面之词,但是她在法庭上那样说,又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到底是不是她说的那样,如果她是为了自保而故意那样说,那原则上也需要证据证明不是她说的那样。
“斯德哥尔摩效应”的名称源自于1973年8月23日发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的一次银行抢劫案,歹徒抢劫失败之后,挟持了银行中的4名职员与警方对峙,在长达5天零10个小时的对峙时间中,在歹徒的强势压迫下,4名职员在立场上居然站到了歹徒一方,甚至有一位女职员还在官方对歹徒的审判期间与歹徒订了婚。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据此认为,人在受压迫的情况下会产生屈从甚至认同施压者的情绪和心理,斯德格尔摩效应就是形容这种心理的,这种因恐惧产生的奇怪的奴隶般的心理能让人质爱上罪犯,奇怪不奇怪?
人性是很复杂的,它本质上是以生存为第一位的,然后是讲究怎样活得好,也就是安全感、声誉、生活质量和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在受欺负和迫害的情况下,人为了自我安全、求生和自保以及保护家人朋友等,常常会屈从于强迫者的意志,从而为强迫者服务,有时会逐渐以强迫者的意志为自我意志。那么劳XX是这样的吗?
从新闻报道中关于劳XX的事情以及表现来看,几乎找不到她受胁迫的证据,她与法子英在一起的时候早就已经是成年人了,完全有自我判断和行动的能力,她在与法子英共同的7次作案期间曾经数次分开,一个人辗转过多个城市,但都是自动要到与法子英说好的地方会合,这期间她完全可以摆脱法子英,也可以告诉警方。法子英与他的会合地点,即便她不愿意被抓,她也可以匿名举报,从而帮助警方抓捕法子英,使之不能再为害人间。
如果说她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实际上她也完全可以避免,她有着太多让法子英伏法的机会,比如在她出去坐台的时刻,甚至是两者挟持人质,一人去取钱的时刻,她都可以报警让警方将法子英抓捕归案。但是她并没有那样做。两人在一起的两年中,显然法子英并没有限制她行动的自由,也没有强迫和恐吓她的证据,而她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完全有着理性判断和行动的能力,因此她以“斯德哥尔摩效应”为借口也是说不通的。法子英于1999年7月28日在作案后的负隅顽抗中被捕,于同年的12月份被枪决,劳XX事先逃脱,之后亡命天涯混迹社会20年,直到去年底落网。在这期间她肯定想过很多如果被抓捕后如何为自己开脱罪名的方法,作为一名中专毕业可以在小学任教的语文老师,她也完全有自学法律的能力和可能,但也不排除之后有人指点她保命的方法,因此她才会那样说为自己开脱。
“斯德哥尔摩效应”通常最容易在未成年人中产生,因为未成年人一般还不具有正确的识别、判断和执行能力,善恶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还都不强,从小养成的对大人的依赖能力使其更容易对强者形成依赖,因此比较难做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和行动,但是劳XX的表现显然不太符合这一效应的特征。
您认为劳荣枝的表现是斯德哥尔摩效应吗?可以在下面聊一聊哟!参考资料:《时代周报》12月22日文章《劳荣枝案庭审“下半场”:检方称犯罪突破人性底线,她还想要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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