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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检察:化解“潜在之诉” 保障民企发展

2022-04-18 10:32:48 来源:湛江日报

“检察机关对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监督和支持,让我们切实感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温度。这份调解协议书是对我今后守法经营的一次鞭策。”日前,湛江某美容医疗医院的负责人激动地说,对检察机关促进矛盾化解工作表示感谢。

2021年10月19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湛江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血糖试纸和滴眼液已过期,但该院仍将上述医疗器械和药品摆放在治疗室的操作台上,且经营场所内未设置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摆放的区域,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和药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也没有保留相关进货查验的材料。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照相关规定,对该院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医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过重,遂向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争议化解。

该案处罚金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且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处罚存在较大分歧,秉着“早介入,易化解”的工作原则,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是“潜在之诉”的行政争议案件,提前介入有助于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

经调查后发现,该医院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曾因为发布违规广告受过行政处罚,但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上系初次违法,在院内发现过期滴眼液一瓶,失效血糖试纸45片,货值仅为49.6元,且未发现该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检察官引导某医院对其院内药品管理制度进行整治,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落实药品使用管理责任,有效提升该医院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水平。该医院负责人再三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能对其宽大处理。

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该医院是否属于“初次违法”。霞山区市场监督管局认为,该医院曾因为发布违规广告受过行政处罚,这次再因为使用过期药品违法,已经不属于初次违法,因此对其不再适用减轻处罚决定。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于“首违不罚”的规定中,对于“初次违法”的主要理解应为“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该医院此前并没有因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受过行政处罚,因此可以认定其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领域上是属于初次违法。

为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作出正确监督决定,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能否将该医院认定为初次违法而对其减轻处罚为议题召开检察听证会。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该医院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上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积极采取措施对其院内药品管理制度进行整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听证会后,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和疫情影响因素等,参考检察听证员的意见,向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可对该医院减轻处罚。霞山区市场监督管局采纳了检察建议,最终减轻对该医院的行政处罚至2.4万元,该医院认可并依法缴纳罚款。至此,该行政争议矛盾纠纷得以源头化解。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六稳”“六保”。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在办案中考虑到民营企业运营的实际困难,准确把握法律内涵,彰显法律精神,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上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

关键词: 医疗器械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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