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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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浙江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浙江市场监管领域,哪些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有奖?怎么举报?都有哪些要求?一起了解~
举报这些行为可获奖励
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细则》规定执行。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
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奖励
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
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
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
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
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第一时间举报人的认定以收到有效举报线索时间为准;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一致、共同领取;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举报多个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报酬、奖励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程序
对于符合《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并附相关材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部门分管执法和财务的负责人分别进行审批。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务制度严于此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承办人员应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告知举报奖励决定。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案件承办人员应自举报人确认奖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财务机构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结算完毕后,财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相关举报奖励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领取奖励。
特殊情况下,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申请、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委托他人申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细则》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发布